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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04-25   |   所属分类:正在申报项目   |   阅读次数:1098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奖励。为确保奖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发经费(R&D)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本办法所指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管理和使用等要求,依据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 补助奖励对象和范围。

  1.补助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并纳入市统计局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补助奖励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助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补助奖励年度次年兑现。

  4.申请企业须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补助奖励方式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和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奖励。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是对企业补助奖励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按比例给予的补助;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奖励是对企业补助奖励年度较前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比例给予的奖励;在核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时,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不计入补助奖励基数。

  补助和奖励金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兑现。

  第四条 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1.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00万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不足2亿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研发经费投入高于2亿元(含)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增量奖励资金计算方法:按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无研发经费投入的,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

  第六条 研发经费补助奖励兑现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实施,企业自主申报,经核实审定后进行奖补资金兑现。具体流程为:

  1.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申报通知。

  2.企业按要求提交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申请材料。

  3.市统计局确认申报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研发统计范围。

  4.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5.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安排奖补资金。

  第七条 城六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享受补助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财政统一安排拨付,市本级负担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开发区负担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上缴市财政。其他开发区及郊七区县内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助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后续企业研发条件建设。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对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复核,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企业研发制度建设培训和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奖励政策宣传等工作。工作经费依据年度企业补助奖励任务量进行安排,并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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