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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五上”统计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2-09-29   |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   阅读次数:495

各镇街、园区,各相关部门,辖区内相关企业:

根据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高新区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五上”统计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年度增减变动审核确认

(一)申报时间

2022年调查单位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2022年10月21日前,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资料提交。

2.第二批年度审核。2022年11月21日前,完成“规下升规上”、新开业、增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战新)企业标识的年报调查单位的资料提交。

(二)申报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年度审核范围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审核类型

1.第一批年度审核。

(1)拟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规下升规上”单位(指开业时间早于上年4季度的单位,下同),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规上转规下”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第二批年度审核。

(1)新纳入单位。仅限新开业(投产)和“规下升规上”纳入单位申报。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仅限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申报。

二、2023年月度增减变动审核确认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

2月份,提交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3至12月,提交资料截止时间为上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

1.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简称投资业):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标准与年度审核要求相同。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单位。

(1)2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规下升规上”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新开业(投产)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限2—12月申报)。

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的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

(1)2月退出单位。“规上转规下”需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3—11月退出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仅限“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单位申报此类型)。

(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或无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非法人单位需退出单位,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拟纳入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1.新开业(投产)单位和“规下升规上”拟纳入的单位。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2.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材料中应说明是否已在迁出地申请退库。

3.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停(歇)业恢复运营单位。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规下升规上”单位要求一致;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具体要求与新开业(投产)单位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

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要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如因产品停产,则应包含停产产品信息及停产原因等),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退出的调查单位。

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四、注意事项

(一)按规定,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的单位,除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外,其他单位必须是企业或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二)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退出单位,将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201-1表)中分别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摘抄期满后,全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在下一年年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单位将在下一年2月定报停止摘抄数据。如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三)经审核通过的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如上年战新年报表中本期数不为“0”的,国家统计局将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上年同期数,至下一年年报时摘抄期满后彻底退出战新企业名录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

(四)审核登记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计指标用于计算新纳入单位的初始单位规模,按入库时单位真实情况填写。

五、工作要求

(一)严禁上报虚假单位、虚报企业规模、虚构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发现,将及时反馈执法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且相关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纳入申报

(二)各镇街、园区、部门、企业提前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在收集完备后及时提交到区发展改革局,避免在截止日期前扎堆提交。



                                                                                                                            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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