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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入库 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04-07   |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   阅读次数:1098

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通知

区内相关企业: 

为加快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高新党发〔2019〕151号)、《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西高新创新发〔2020〕6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西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工作以企业自主自评、在线填报的方式,登陆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信息平台(http://pds.trm-cloud.com/)根据提示进行填报。 

二、申报条件 

按照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条款,得分为5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成功入库。 

三、申报对象 

2020年需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均须参加入库培育。 

四、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 

五、申报须知 

入库成功企业可在下年度西安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政策受理期申请1万元/家一次性奖励政策。经入库培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在下年度西安高新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政策受理期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入库企业需在两个年度内(入库年及入库下一年)获得证书,获证后即为出库。两个年度内未获得证书企业不再受理入库培育,不予享受西安高新区奖励政策。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推动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经过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相关科技类政策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要求,获得陕西省科技厅颁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区内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要求,获得陕西省科技厅发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区内企业,登录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平台(http://pds.trm-cloud.com/)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企业后的区内企业。 

三、经高新区认定的入库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条款,企业登录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平台(http://pds.trm-cloud.com/)进行填报,得分为5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成功入库。可享受高新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三类企业为西安高新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享受融资贷款及高新区相关科技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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