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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04-02   |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   阅读次数:755


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技先办发〔2019〕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科产发﹝2017﹞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陕科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第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认定办公室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推荐的201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局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3)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申报条件详细要求及指标解释参见《管理办法》)
    三、申报程序
    2019年第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一)纸质申报
    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纸质资料报送要求准备资料。附件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资料封面按照申请表首页制作,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所有材料胶状成册。
2019年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及企业2018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须企业和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其中一份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收入情况说明原件。
    (二)网络申报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科产发﹝2017﹞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陕科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第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认定办公室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推荐的201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科技局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3)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申报条件详细要求及指标解释参见《管理办法》)
  

     附件: 1.《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在〈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增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通知》
           3.2018年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情况说明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网络上传资料要求
附件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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