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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要严查,这将是必然趋势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05-08   |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   阅读次数:2172


2018年的湖南、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都已经开始实行现场检查,哪些指标是检查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后续享受高新优惠,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高企申报


一、认定前“现场检查”要点

从目前获得信息看,绝大部分在现场就被否的已经模棱两可,问题集中爆发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证明收入是高新收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务中,如果企业卖的是产品,且产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业又是以购买的形式从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商贸行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为“自产产品”。

如果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则会要求说明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如果企业是在现有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很难提供属于自己且又符合《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

2、如何证明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于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形成的收入,需要企业描述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服务)的关系。

3、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尽管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包含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但在现场检查时,也会看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如果企业在会计科目中根本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就无法证明报送的研发费用真的就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不达标,申请高新必然会被否决。

二、认定后“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1、高新收入。政策要求,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收入的界定参见上面分析。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资料。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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